市保安服务(区保安服务)
来源:保镖人才网 时间:2023-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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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保安服务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保安服务业管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机构,招聘保安人员,从事保安服务及其他相关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是指经公安机关批准,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为社会提供门卫、守护巡逻、押运等保安服务的治安防范专业性企业。
保安服务公司实行有偿服务、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体制。第四条 保安机构是指经公安机关批准,由企业、事业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设立的从事内部门卫、守护、巡逻、押运的治安防范组织。第五条 市公安局是保安服务业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对本市保安服务业实施管理、监督、指导。各公安分(县)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保安服务业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 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机构第六条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经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审核,报市公安局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第七条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第八条 保安服务公司进行保安服务,应依法与客户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保安服务范围、方式、期限、劳务费用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第九条 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下:
(一)为客户提供门卫、守护、内部巡逻以及押运货币、贵重或者危险物品等保安服务;
(二)为展览、展销、文娱、体育、旅游等活动提供保安服务;
(三)为客户提供礼仪护卫保安服务;
(四)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经营防盗、防火、防爆、报警、保安通讯等安全防范器材;
(五)公安机关许可的其他项目。第十条 保安服务公司承接押运货币和贵重或者危险物品、守护银行或重要仓库保安服务的,必须安排经过专门培训的保安人员承担。第十一条 禁止保安服务公司经营下列产品:
(一)军、警用枪支、弹药;
(二)钢珠枪、仿真手枪、管制刀具及公安机关严禁售卖的其他危害社会治安的器械;
(三)军队、公安及其他国家职能部门的专用服装和标志。第十二条 保安服务公司及其保安人员不得参与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调查处理,不得参与客户的经济纠纷或者为客户催款讨债及其他国家禁止的服务和经营项目。第十三条 单位申请设立保安机构,经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审核,报市公安局批准。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公安局核发《天津市保安机构合格证》。
《天津市保安机构合格证》每年审验一次。第十四条 单位设立保安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保安业务的负责人;
(二)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五条 保安机构只承担本单位内部治安防范任务,不得对外提供有偿保安服务。第十六条 未经市公安局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开办保安培训机构和培训保安人员;
其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客户提供保安服务,应经市公安局批准。第三章 保安人员第十七条 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保安机构的负责人必须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
招聘的保安人员必须经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并签署意见。第十八条 保安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良好,自愿从事保安工作;
(二)身体健康,年满18岁;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无违法犯罪记录。
从流动人口中招聘保安人员,应当按照本市流动人口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保安服务公司和设立保安机构的单位与被录用的保安人员,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第二十条 被录用的保安人员,应当经岗前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持《上岗证》从事保安服务。
在岗的保安人员必须参加规定的保安业务轮训。第二十一条 保安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纠正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做好执勤区域的防火、防盗、防爆炸、防治安事故的工作,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消除,不能消除的,及时报告;
(三)保护执勤区域内的刑事、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现场,维持现场秩序。
保安服务公司保安人员还应当依照合同规定,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证客户的安全;
银川市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安服务业的管理,规范保安服务行为,促进保安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接受委托为客户提供有偿安全保卫服务,自行聘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自聘保安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安全保卫服务,保安培训工作,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银川市公安局是本市保安服务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的监督管理。
县(区、市)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安服务的监督管理,并接受银川市公安局的指导、监督。
工商、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技术监督、民政、房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保安服务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保安服务应当以提供诚信服务,保障客户的安全为宗旨,以提高安全防范能力、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维护公共秩序为服务准则。第五条 市、县(区、市)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受理对保安服务公司、自聘保安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机构和保安员的投诉,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工作。第二章 保安服务公司、自聘保安单位和物业保安服务第六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经县(区、市)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第七条 非本市的保安服务公司在本市行政区域开展保安服务的,应当向市公安机关备案。第八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有固定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安全防范设备、设施;
(四)有符合公安机关要求的服装、标志;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六)招聘100名以上的保安员。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保安公司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报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条 担任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素质和品行;
(三)没有受过行政开除处分、强制戒毒、劳动教养、刑事处罚和开除军籍的记录;
(四)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
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和变更,应当经市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市公安机关备案。
拟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对其有资质要求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第十一条 保安服务公司可以选择以下服务项目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批准的项目向客户提供保安服务。
(一)个人人身、财产的安全保护;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居民区安全守护;
(三)展览、展销、文体、商业等活动的安全保卫;
(四)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等贵重物品及危险爆炸物品和其他物品的守护、押运;
(五)安全技术防范报警、监控系统设计、安装、运营、维护服务;
(六)防火灭火服务;
(七)开锁服务;
(八)安全防范咨询与评估;
(九)公安机关批准的其他安全服务项目。第十二条 保安服务公司申请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且国有资本占51%以上;
(二)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护运车辆和通讯、报警设备;
(四)符合国家对武装守护、押运保安服务的规划和布局。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市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可行性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市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济南市保安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保安服务业管理,提高保安服务质量,促进保安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保安服务组织、招聘保安人员和从事保安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安服务组织,分为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和内部保安服务组织。
社会保安服务组织,指经公安机关批准,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社会提供守护、押运等安全防范有偿服务的单位。
内部保安服务组织,指由单位自行设立,从事内部守护、押运等安全防范的机构。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保安服务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保安服务业的监督和指导。
工商、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保安服务业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设立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
(二)有公安机关认可的社会保安服务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其法定代表人必须熟悉保安业务,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
(四)有经过严格审查、培训,与保安业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社会保安服务组织的服务范围:
(一)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金融、仓库、商业街区等部位的守护、巡逻;
(二)货币、贵重物资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看护、押运;
(三)依法举办的经营性展览、展销和文体、旅游活动的保安服务;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保安服务业务。第七条 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应当依法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保安服务合同应当载明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劳务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八条 设立社会保安服务组织须经市公安机关审核,报省公安机关批准,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保安服务。第九条 单位自建内部保安服务组织,必须向市公安机关备案。
内部保安服务组织,不得向社会提供保安服务。第十条 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因法定代表人、地址、名称、服务项目和范围等发生变更,应当按设立程序重新报批,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保安服务组织停业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缴销有关证照,办理停业手续。第十一条 保安服务组织不得行使公安机关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不得办理治安、刑事案件和参与处理经济纠纷。第十二条 保安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为18至45周岁,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二)具有初中以上学历,专业技术人员须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相应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五官端正;
(四)品德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五)自愿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第十三条 保安人员的职责:
(一)依法执行守护、押运等安全防范任务;
(二)及时报告发生在执勤区域内的刑事、治安案件,协助公安机关保护发案现场,维护秩序,提供情况,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及时扭送公安机关;
(三)做好执勤区域的防火、防盗、防爆炸、防治安事故的工作,发生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消除,不能消除的,及时报告;
(四)遵守执勤纪律,文明执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 保安服务组织聘用、辞退保安人员应报所在县(市)区、公安机关备案。第十五条 被招聘的保安人员必须参加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市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保安服务工作。
保安人员资格证书实行年度注册检验。
未经市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办保安服务培训机构。第十六条 保安人员执行勤务时,应当身着统一的保安服装,佩戴标志和保安人员执勤牌,携带保安人员工作证。保安服装、标志、执勤牌和工作证式样,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制作。第十七条 保安人员执行勤务时,根据需要可携带、使用非杀伤性防卫器械和通讯、报警用具;遇有本人或者被保护目标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使用保安器械予以制止;当不法侵害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保安人员非履行职责时,不得携带保安器械。
保安人员从事押运货币、贵重物资和守护金融、重要仓库确有必要使用枪支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和中都卫士保安公司哪家好
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好。
1、待遇。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待遇好,五险一金,加班补贴,周末双休,员工平均工资是6000元。中都卫士保安公司待遇差,五险一金,加班补贴,员工平均工资是4000元。
2、环境。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环境好,空气清新,绿化高,环境舒适,地面干净整洁。中都卫士保安公司环境差,绿化低,地位脏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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